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舟山市汇康泽贸易有限公司 明生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舟山市汇康泽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计算至2014年12月26日)309944.29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2.915‰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期内利息123984元为基数); 二、被告***、***、舟山市定海华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明生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对被告舟山市汇康泽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舟山市定海华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明生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范围内向被告舟山市汇康泽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要求被告***对舟山市汇康泽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640元,由被告舟山市汇康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舟山市定海华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明生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