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舟山博克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舟山瑞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 舟山瑞运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舟山博克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借款本金9300000元、利息46574.56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3000000元借款本金及10848.33元期内利息按年利率8.49%计收罚息、复利;其中6300000元借款本金及32886元期内利息按年利率10.44%计收罚息、复利); 二、原告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的上述债权就拍卖、变卖被告舟山博克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284号六层不动产所得价款在6800000元借款本金、30684.33元利息及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3000000元借款本金及10848.33元期内利息按年利率8.49%计收罚息、复利;其中3800000元借款本金及19836元期内利息按年利率10.44%计收罚息、复利)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三、原告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的上述债权就拍卖、变卖被告舟山瑞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千岛路173号建设大厦B座1501室、1502室不动产所得价款在3970000元借款本金、20723.34元利息及以上述本息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44%计算的罚息、复利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 四、被告舟山瑞运能源有限公司、***分别对被告舟山博克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3688.56元及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期内利息10848.3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8.49%计算的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舟山瑞运能源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部分向被告舟山博克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26元,由被告舟山博克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舟山瑞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舟山瑞运能源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