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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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爱森堡玻璃有限公司 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爱森堡玻璃有限公司返还借款保证金68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650元,由被告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5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