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舟山市三安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舟山艺邦物资有限公司
明生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舟山市三安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29500000元、利息1115436.96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98%计算的罚息;

二、若被告舟山市三安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舟山市三安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压力管道系统1套、调压系统1套、LCO2空温式气化器7台、减压阀组4台、空浴式液氧气化器2台、LCO2空浴式气化器4台、空温氧气气化器1套、自力式减压装置2套、自力式压力调节阀3套、天然气设备1套、气体智能涡轮流量计2台、海式气站1套、低温储罐3台(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舟工商定抵字第0001号)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限额4674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若被告舟山市三安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舟山市三安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新港五道117号不动产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限额1012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若被告舟山市三安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舟山市三安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大成十一路104号不动产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限额653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若被告舟山市三安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有权以被告舟山市三安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舟山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大成十一路110号不动产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限额1327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被告明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舟山艺邦物资有限公司、***、***分别对被告舟山市三安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明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舟山艺邦物资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部分向被告舟山市三安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8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877元,由被告舟山市三安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明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舟发投资有限公司、舟山艺邦物资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25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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