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121民初2437号

原告:浙江**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住***。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淑蕾、陈晓君,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何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淑蕾通过线上视频参加庭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了判决。

原告浙江**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共同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息、罚息(利息自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10月10日按年利率12.349999%计收;从总额中扣除已支付的35.47元;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8.524999%计收复息;罚息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债务之日止按年利率18.524999%计收);2.本案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下列要素事实:

合同名称及签订日期2018年1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循环借款合同》,被告***系借款人,***系共同债务人。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期限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用途由借款借据或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产生的电子数据及凭证另行约定。案涉借款10万元的期限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年利率12.349999%。复息及罚息利率自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还款方式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还本付息情况被告支付利息至2019年6月20日,后原告于2019年9月21日自动收息35.47元,剩余款项均未偿还。复息、罚息计算方式复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当季付息日起按复息利率计算至利息还清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按照罚息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息(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2.349999%计算,并对应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18.524999%计收复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524999%计算,利息总额扣除已支付的35.4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11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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