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制裁决定书

发布于:2021-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0)粤0781司惩1号

被罚款人:谢惠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2020)粤0781民初1798号原告谢惠霞、曾相华与被告陈灵湖、陈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谢惠霞、曾相华为达到使对方当事人少分或不分遗产的目的,谎称被继承人曾永强生前拖欠位于台山市的“司头田”(土名)鱼塘2017年承包款及电费,并共同指使东边村的村长曾家雄作伪证,以证明曾相华在曾永强死亡后代为清偿上述费用。在本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明上述费用于曾永强生前已经缴清,且曾家雄明确承认其受谢惠霞、曾相华的指使书写虚假证言的情况下,谢惠霞、曾相华仍拒不认错,并声称曾家雄的证言是根据其本人意愿作出。谢惠霞、曾相华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所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性质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谢惠霞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罚款。谢惠霞、曾相华在(2018)粤0781民初1649号法定继承纠纷案中通过析产和继承共获得价值116578.538元的财产,应不属经济困难,但考虑到谢惠霞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无固定收入,本院酌情决定对谢惠霞罚款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谢惠霞罚款3000元,限于2020年10月31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0)粤0781司惩1号

被罚款人:谢惠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2020)粤0781民初1798号原告谢惠霞、曾相华与被告陈灵湖、陈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谢惠霞、曾相华为达到使对方当事人少分或不分遗产的目的,谎称被继承人曾永强生前拖欠位于台山市的“司头田”(土名)鱼塘2017年承包款及电费,并共同指使东边村的村长曾家雄作伪证,以证明曾相华在曾永强死亡后代为清偿上述费用。在本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明上述费用于曾永强生前已经缴清,且曾家雄明确承认其受谢惠霞、曾相华的指使书写虚假证言的情况下,谢惠霞、曾相华仍拒不认错,并声称曾家雄的证言是根据其本人意愿作出。谢惠霞、曾相华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所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性质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谢惠霞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罚款。谢惠霞、曾相华在(2018)粤0781民初1649号法定继承纠纷案中通过析产和继承共获得价值116578.538元的财产,应不属经济困难,但考虑到谢惠霞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无固定收入,本院酌情决定对谢惠霞罚款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对谢惠霞罚款3000元,限于2020年10月31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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