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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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 福建省顺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福建省顺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租金8009250元。 二、被告***、***、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顺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顺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865元,减半收取3393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932.5元,由被告福建省顺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福建优力德电梯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四被告随案款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8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