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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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泗阳广安中月房地产有限公司 江苏柏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泗阳广安中月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柏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款284524元,并支付利息(以28452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柏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68元,减半收取计3534元,由原告江苏柏超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44元,被告泗阳广安中月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7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8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