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督促民事令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市大立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支付令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唐山市大立商贸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1800000元计算,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申请费7000元,由被申请人***、唐山市大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