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缤纷顺通商贸有限公司
唐山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汇中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唐山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汇中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

二、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唐山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汇中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15083.33元;

三、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唐山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汇中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唐山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汇中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00000元;

五、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唐山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汇中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63483.28元;

六、被告北京缤纷顺通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四、五确定的款项向原告北京汇中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北京缤纷顺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唐山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北京汇中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24元,由原告北京汇中泰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433元(已交纳),由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唐山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缤纷顺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95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河北中钢钢铁有限公司、唐山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缤纷顺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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