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行执行其他

发布于:2021-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盐山通广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2021)冀0183执1062号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玉龙、郝云波、贾聪哲、晋州市晟钰冷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报告

(2021)冀0183执1062号

一、案件的由来

申请执行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玉龙、郝云波、贾聪哲、晋州市晟钰冷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6月7日本院受理。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勇,系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郝玉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郝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

被执行人:贾聪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

被执行人:晋州市晟钰冷库,住***。

法定代表人:郝云波,系该公司经理。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

被告郝玉龙偿还原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自2016年9月28日计算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4.55%计息。应当扣除已还利息22.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被告晋州市晟冷库、贾聪哲、郝云波对上述借款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晋州市晨轻冷库、贾聪哲、郝云波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郝玉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郝玉龙承担。

四、执行情况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玉龙、郝云波、贾聪哲、晋州市晟钰冷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晋州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3民初409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31865.72元,双方就剩余款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郝玉龙立即给付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元、诉讼费2300元。

2、郝玉龙于2021年9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剩余执行款于每季月20日前至少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直至付清为止。

3、执行费1435元由被执行人郝云波立即负担。

以上和解协议双方自愿遵守。如有违反恢复原判决执行。

五、本案执结的结案理由

综上所述,本案应按执行和解长期履行结案。

承办人:杨长富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裁判日期 2021-8-11
发布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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