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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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与被告***、***之间签订的编号为大庆肇源支行2016年个借字第2016-1165号《个人借款合同》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借款本金是130406.99元,计算至2019年8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1852.35元,本息合计152259.3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以借款本金130406.99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复利计算,自2019年8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如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肇源支行有权以被告***、***共同共有的坐落于肇源县肇源镇残联家属楼1单元4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肇源镇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