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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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星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泰炜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星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安东路支行账户:13×××73_1的银行存款410102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2570.51元,原告河北泰炜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