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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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融信支行 沈阳卓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贷款本金631873元、利息128205元、违约金11000元(截至2017年5月26日,自2017年5月27日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如被告***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对被告***抵押的车辆(车牌号为辽A×××××)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沈阳卓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就本判决第二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后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10元、鉴定费1833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