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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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安县支行借款本金31041.24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从2016年8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及利息和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19 |
发布日期 | 2019-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