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辽宁众鑫原广告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惠泽鑫锐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凯特蓝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沈阳博锐耀扬传媒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众鑫原广告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博锐耀扬传媒有限公司、***、***、沈阳惠泽鑫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沈阳凯特蓝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给付租赁费458万元;

二、被告辽宁众鑫原广告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博锐耀扬传媒有限公司、***、***、沈阳惠泽鑫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沈阳凯特蓝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给付租赁费利息:以45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97元(原告垫付),减半收取22548.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辽宁众鑫原广告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博锐耀扬传媒有限公司、***、***、沈阳惠泽鑫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9-1
发布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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