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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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福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朝阳福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0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朝阳福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建平县万寿街道办事处小平房村的不动产(详见房地产抵押清单)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由被告朝阳福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9-3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