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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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邹平县君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邹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邹平双立纺织有限公司 山东省邹平顺友科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邹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邹平双立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邹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434409.94元,本息合计2434409.94元及2021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875‰计算); 二、被告山东省邹平顺友科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邹平县君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告邹平双立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邹平双立纺织有限公司、山东省邹平顺友科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邹平县君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将过付款直接汇入原告山东邹平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市支行开户的账号1573××××4478(汇款时请备注本案案号及付款当事人名称)。 案件受理费26276元,减半收取1313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138元,由被告邹平双立纺织有限公司、山东省邹平顺友科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邹平县君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6-2 |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