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第四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金正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341908.63元; 二、被告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以341908.6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三、张掖金正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原告***向甘肃信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交纳的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五、原告***向张掖一鼎房地产评估公司交纳的测绘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四项,合计361908.63元限被告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9元,减半收取6754.5元,由原告***负担4084.5元,被告张掖市屋兰古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70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675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