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宝清县庆秋化肥商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黑0523民初329号

原告:宝清县庆秋化肥商店,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2230523MA1BEKAW5Y,住***。

经营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祥,黑龙江航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宝清县庆秋化肥商店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

—2—

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清县庆秋化肥商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清县庆秋化肥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至2015年,二被告在宝清县农资大市场向原告购买化肥合计欠款96145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约定利息1.2分,2015年12月17日,二被告偿还本息35312元,剩余60833元二被告在原告处给原告出具60000元欠据一份,未约定利息,还款期限为2016年3月,欠款到期后,2016年11月28日,二被告偿还20000元,余款40000元二被告至今没有偿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还款,原告只得诉至法院。

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至2015年,二被告为种地在原告处赊购化肥农药合计欠款96145元,此后,二被告偿还了部分欠款,2015年12月17日,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欠农药化肥款额陆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16年3月,***在欠款人处签名,***在担保

—3—

人处签名。欠款到期后,二被告于2016年11月28日偿还20000元,余款40000元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农药化肥,应按约定支付价款,现被告未按期支付,属违约,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作为被告***的配偶在借据担保人一栏签字,表明其对此笔欠款知情,原告主张此笔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应承担相应的诉讼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

—4—

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宝清县庆秋化肥商店农药化肥欠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27
发布日期 2021-09-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