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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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临朐支公司 临朐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临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9784.88元、护理费6501元,交通费30元,共计16315.88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临朐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其余损失 2161元的80%,计1728.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1元,由被告***负担139元。保全费2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