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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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借款本金58369元,并支付至2021年4月27日止的利息3434.23元、逾期利息14983.64元、复利881.4元,及自2021年4月2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分别以本金58369元和利息3434.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律师费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867元,减半收取计933.50元,财产保全费847元,合计1780.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28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