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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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支付原告***理赔款人民币5090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49元,被告负担557元;鉴定费4500元,由原告负担950元,被告负担3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3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