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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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和2016年7月1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6070502、2016071803的两份《机械产品买卖合同》于2018年7月24日解除。 二、原告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签订的编号为QS20180724001的《协议书》于2018年10月1日解除。 三、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0万元,并自2018年10月16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付给原告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96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969元,由被告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经收取原告保全费10000元,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