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0-04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信阳市茶叶协会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安溪县琛牌茶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省安溪县琛牌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

二、驳回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100元(已交纳),由被告福建省安溪县琛牌茶叶有限公司负担95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二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6-22
发布日期 202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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