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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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庄河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万隆正邦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 小薇科技小额再贷款(大连)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小薇科技小额再贷款(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3880.39元,并给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及以借款本金83880.3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2.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大连庄河杰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万隆正邦融资租赁(大连)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小薇科技小额再贷款(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渝A×××××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若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应当先就该车辆的担保实现债权; 四、驳回原告小薇科技小额再贷款(大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11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1110元。保全费99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8-2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