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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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石家庄市宏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金共计357140元。 上述判决主文所确定的义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7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