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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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奉节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其中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按照借款发生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为止;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按照借款发生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直至付清为止(被告已支付利息48000元在执行时予以品除);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0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