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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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人民币110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各项损失157821.6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7元,鉴定费15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8787元,由原告负担10634.8元,被告***负担815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一份,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4267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或转账凭证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1-15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