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16年1月4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自觉履行的,将款汇入中国银行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账号为:5924-7074-7864的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7-26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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