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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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16年1月4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自觉履行的,将款汇入中国银行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账号为:5924-7074-7864的东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6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