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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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润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润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润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29541元并赔偿原告损失(自2016年9月2日起,至购房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拖欠购房款本金额的日万分之一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3元,减半收取计2371.5元,由被告河北润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