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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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温州微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彩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州微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温州彩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元; 二、被告温州微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温州彩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产品费余款248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被告温州微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