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泰昌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温州状元支行账户62×××79存款,以221641.32元为限。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