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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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市维希美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温州市维希美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9月30日签订的《直营加盟店合作协议》。 二、被告***、***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温州市维希美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品牌使用费、收益款等款项268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9年3月20日起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温州市维希美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854元,由原告温州市维希美容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42元,被告***、***共同负担5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