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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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浙江金盛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透支本金129844.53元、利息(截止2019年1月3日的利息为50462.3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129844.5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滞纳金2433.28元、手续费42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9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负担27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40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