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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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合力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扬州合力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赔偿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