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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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烟台恒盛置业有限公司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栖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8月20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8674.97元及利息669.1元及逾期利息(以138674.9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此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息); 三、原告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名下已抵押的位于栖霞市(抵押登记号:栖房预栖房城字第0××7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3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