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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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株洲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株洲雷龙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11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58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计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提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