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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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应归还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借款本金11518994.4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至2019年10月10日的利息为126494.13元,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应归还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借款本金31106145.25元及相应利息【截止至2019年10月12日的利息为341491.13元,自2019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对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追偿; 四、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登记于***名下的编号为浙(2019)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证明第000309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在最高额550万元内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五、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登记于***名下的编号为浙(2019)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证明第000309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在最高额570万元内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六、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登记于***名下的编号为浙(2019)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证明第000309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在最高额600万元内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七、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有权就上述第二项债权对登记于***名下的编号为浙(2019)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证明第000606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在最高额4570万元内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如果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266元,减半收取1286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3633元,由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