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人民政府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人民政府鲁(2020)德州市不动产权第0××5号中44.7亩土地(101省道以西、九龙沟以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费14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