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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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鲁1727执330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许保忠与被执行人冷芳动、焦广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鲁1703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冷芳动、焦广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执行费6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予以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许保忠与被执行人冷芳动、焦广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3-29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