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39448.74元、利息6610.07元、罚息635.09元、复利232.99元,并分别以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不包括罚息)为基数从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8%计付罚息、复利予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元予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三、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7.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本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预交了财产保全费1248.84元,因保全措施未实施,原告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4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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