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嘉梦依集团有限公司
诸暨市大地纺织有限公司
浙江诸暨银钻机床有限公司
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145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浙江诸暨银钻机床有限公司、浙江嘉梦依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大地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1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浙江诸暨银钻机床有限公司、浙江嘉梦依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大地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4-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