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市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借款本金42056.98元,支付至2020年3月3日止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545.94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就绍房预绍市字第预2016004908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项下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合计103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