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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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亿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安阳市兆通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亡补偿金130000元,共计18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死亡补偿费565006.8元、丧葬费34152.5元、被扶养人***、***的生活费103324.55元,共计702483.85元的47.62%,即334522.81元(其中30000元支付给被告***以退抵其垫付的30000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死亡补偿费565006.8元、丧葬费34152.5元、被扶养人***、***的生活费103324.55元,共计702483.85元的2.38%,即16719.12元。 四、驳回原告***、原告***、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3元,由四原告承担1320元,被告***承担40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3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