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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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农业科学院 信阳诚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信阳诚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铺认购合同》无效; 二、被告信阳诚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300000元; 三、被告信阳诚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照原告***已交购房款300000元的100%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被告信阳诚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本院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你(单位)应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46×××70,开户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5-28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