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
信阳天一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信阳天一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期内利息共计4110044元(其中本金4110000元,利息4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2月9日起至欠款全部结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信阳市浉河区周家山居委会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号)、被告***、***所有的位于浉河区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号)、被告***、***所有的位于浉河区国道)污水处理公司住宅楼B楼3单元6层605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号)、被告***所有的位于浉河区国道)污水处理公司住宅楼B楼1单元6层6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信房权证浉河区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840.35元,减半收取19920.18元,由被告***、***、***、***、***、***、信阳天一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19
发布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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