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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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焦作市中昊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沁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当在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豫H×××××货车损失费25821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当赔付原告***豫H×××××货车车损鉴定费2600元和施救费11000元. 三、驳回原告焦作市中昊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9元,由原告焦作市中昊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6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担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8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