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 北京京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名门地产(驻马店)有限公司 北京京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名门地产(驻马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京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余额4800万元、并支付未付利息316.2万元,以及相应罚息、复利(罚息、复利金额如下:1.2020年5月17日前,罚息为1445000元(扣除481780元);2.自2020年5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罚息和复利总计以48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名门地产(驻马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京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0万元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42780元、保全费5000元; 三、原告北京京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告名门地产(驻马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北段东侧商业楼风光城市项目A座在建的总面积16122.62平方米的1166套商用房产(具体房号、面积以《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为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驻房建字第2019000006号)以及上述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名门地产(驻马店)有限公司对原告北京京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名门地产(驻马店)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北京京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363元,由被告名门地产(驻马店)有限公司、被告名门地产(河南)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1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