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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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1907.63元,汇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的账户,卡号为:62×××75;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计693元,由原告负担33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357元(汇入内邱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丘县支行的账户,账号为:50×××19)。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